簡介 |
一、適用範圍
火災自動警報及防災連動控制設備用火警受信總機,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種類
火警受信總機型式分為 P 型受信總機(一般機種)及 R 型受信總機(特殊機種)。具有防災連動控制之設備者,則依其所連動控制之區分,分為排煙受信總機、自動撒水受信總機、自動泡沫受信總機、滅火連動控制盤、引導燈具連動控制盤及其他防火連動用控制盤;一機體同時具有兩種以上之控制功能者,稱為複合式受信總機,如「P 型複合式受 信總機 」、「R 型複 合式受信總機 」。
三、用語定義
(一)火警受信總機
具有連接火警發信機、探測器、火警警鈴、標示燈或其他附屬設備之功能者。
(二) P 型受信總機
係指接受由探測器或火警發信機所發出之信號於受信後,告知有關人員火警發生之設備,附有防災連動控制之設備者應同時啟動之。
(三)R 型受信總機
係指接受由探測器或火警發信機所發出之信號,或經中繼器或介面器轉換成警報信號,告知有關人員火警發生之設備,附有防災連動控制之設備者應同時啟動之。
(四)引導燈具連動控制盤
將發自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信號予以中繼並傳達至引導燈具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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