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
一、適用範圍
本基準適用於消防用自動撒水設備、水霧滅火設備及泡沫滅火設備等水系統滅火設備上所使用之流水檢知裝置。
二、用語定義
流水檢知裝置依其構造、動作方式等,計分為濕式流水檢知裝置、乾式流水檢知裝置及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即當該裝置本體內有水流現象時,能自動探測並發出信號或警報之裝置,本基準相關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濕式流水檢知裝置
在一次側(流入本體之流入側,以下相同)和二次側(流出本體之流出側,以下相同)充滿加壓水或加壓泡沫水溶液(以下簡稱加壓水)之狀態下,當密閉式撒水頭、一齊開放閥或其他閥件(以下簡稱密閉式撒水頭等)開啟時,因二次側壓力下降而開啟閥門,加壓水由二次側流出,並發出信號或警報之裝置,其種類如下:
1.自動警報逆止閥型
以逆止閥一次側與二次側之壓力差及加壓水於該裝置本體內流通之動作,發出信號或警報,並啟動加壓送水裝置。
2.動作閥型
以逆止閥一次側與二次側之壓力差,檢測出閥門動作,發出信號。
3.槳片型
以配管內加壓水流經槳片之動作,檢測出加壓水流通之現象,發出信號。
(二)乾式流水檢知裝置
平時一次側儲滿加壓水,二次側配管內儲滿加壓空氣,當密閉式撒水頭等動作使壓力下降時,產生壓力差,閥門即開啟,一次側之加壓水即由二次側流出。
(三)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
一次側儲滿加壓水,二次側配管內儲滿空氣,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及感知撒水頭(以下簡稱感知裝置)均動作時,閥門即開啟,一次側之加壓水即由二次側流出。依動作方式分為:
1.開放型
依感知裝置之動作,而使閥門開啟。
2.開閉型
依感知裝置之動作或停止,而使閥門開啟或關閉。
(四)使用壓力範圍
不致使流水檢知裝置產生性能障礙之一次側壓力範圍。
(五)壓力設定值
對須設定二次側壓力值之流水檢知裝置,在使用壓力範圍內,對應一次側壓力之二次側壓力設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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