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
一、適用範圍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等避難引導燈具(以下簡稱為引導燈具),其構造、材質與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但引導燈具附加動態顯示功能者,該動態顯示功能與構造非屬本基準認可範圍。
二、用語定義
(一)引導燈具:避難引導的照明器具,分成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平日以常用電源點燈,停電時自動切換成緊急電源點燈。依構造形式及動作功能區分如下:
1.內置型:內藏蓄電池作為緊急電源之引導燈具。
2.外置型:藉由燈具外的蓄電池設備作為緊急電源供電之引導燈具。
3.具閃滅功能者:藉由動作信號使燈閃滅或連續閃光之引導燈具。
4.具音聲引導功能者:設有音聲引導裝置之引導燈具。
5.具閃滅及音聲引導功能者:設有音聲引導裝置及閃滅裝置之引導燈具。
6.複合顯示型:引導燈具其標示板及其他標示板於同一器具同一面上區分並置者。
(二)出口標示燈:顯示避難出口之引導燈具。
(三)避難方向指示燈:設置於室內避難路徑、開闊場所及走廊,指引避難出口方向之引導燈具。
(四)閃滅裝置:接受動作信號,提高引導效果,使燈具閃爍之裝置。
(五)音聲引導裝置:接受動作信號,產生語音告知避難出口位置之引導裝置。
(六)引導燈具連動控制盤:將發自於火警自動報警設備之信號予以中繼並傳達至引導燈具之裝置。
(七)常用電源:平時供電至引導燈具之電源。
(八)緊急電源:常用電源斷電時,供電至引導燈具之電源。
(九)蓄電池設備:係指經內政部認可之消防用蓄電池設備,且應為引導燈具專用。
(十)控制裝置:由引導燈具之切換裝置、充電裝置及檢查措施所構成的裝置。使用螢光燈為燈具時,其變壓器、安定器等亦包含於此裝置內。
(十一)標示板:標明避難出口或避難方向之透光性燈罩或表示面。
(十二)檢查開關:檢查常用電源及緊急電源之切換動作,能暫時切斷常用電源之自動復歸型開關。
(十三)有效亮燈時間:係指引導燈具切換成緊急電源時,持續點燈之時間。
(十四)有效閃滅動作時間:係指引導燈具切換成緊急電源時,持續閃滅之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