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
一、適用範圍
火災發生時,為能將火災訊息即時通報至當地消防機關,有關 119火災通報裝置之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等,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119 火災通報裝置:指火災發生時,藉由操作手動啟動裝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連動啟動功能,透過公眾交換電話網路與消防機關連通,以蓄積語音進行通報,並可進行通話之裝置。
(二)手動啟動裝置:指火災通報專用之按鈕、通話裝置、遠端啟動裝置等。
(三)蓄積語音:預先錄製語音訊息供火災通報時傳達訊息。
(四)通報信號音:顯示係由 119 火災通報裝置所發出通報之音響。
(五)連動啟動功能:指 119 火災通報裝置透過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探測器動作而啟動,並向消防機關發出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