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
一、適用範圍
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滅火、泡沫滅火及連結送水管等設備加壓使用之消防幫浦及其附屬裝置,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消防幫浦
係指由幫浦、電動機,及控制盤、呼水裝置、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幫浦性能試驗裝置、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與底閥等全部或部分附屬裝置所構成。
(二)附屬裝置
係指控制盤、呼水裝置、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幫浦性能試驗裝置、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及底閥等裝置。
(三)控制盤
係指對消防幫浦及其附屬裝置之監視或操作之裝置。
(四)呼水裝置
係指水源之水位低於幫浦位置時,常時充水於幫浦及配管之裝置。
(五)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
係指幫浦全閉運轉時,防止幫浦水溫上升之裝置。
(六)幫浦性能試驗裝置
係指確認幫浦之全揚程及出水量之試驗裝置。
(七)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
係指因配管內水壓降低而自動啟動幫浦之裝置。
(八)底閥
係指水源之水位低於幫浦之位置時,設於吸水管前端之逆止閥,具有過濾裝置,且使幫浦具有再吸水之能力者。
(九)轉速
1.試驗轉速,係指電動機於正常之電源狀態(頻率、電壓),依本基準之試驗方法,試驗所達出水量時之幫浦運轉轉速(每分鐘之回轉數)。試驗轉速與幫浦本體標示之轉速不同者,不必予以換算。
2.幫浦本體標示之轉速,係指電動機於正常之電源狀態(頻率、電壓),幫浦在額定出水量(如額定出水量具有範圍時,在其最大額定出水量)下運轉時之轉速。
(十)測定點
幫浦各種性能之測定點如附圖1所示,並規定如下:
1.全閉運轉點。
2.額定出水量點。(額定出水量以範圍表示者,測定其最小額定出水量點與最大額定出水量點。)
3.額定出水量之150%出水量點。(額定出水量以範圍表示者,以其最大額定出水量之150%為測定點)。
(十一)組成區分
消防幫浦依其組成方式可分為下列三型:
1.基本型:由(一)消防幫浦及(八)底閥所構成。
2.組合I型:在基本型當中加入(四)呼水裝置至(七)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
3.組合Ⅱ型:在組合I型當中加入(三)控制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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