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業務Q&A
為考量業務增加與送審制度的完備性,本會將過去廠商申請、送審、試驗過程中發生之問題、未來可能發生的可能性疑義,依據法令規範、文件受理、審查、認可試驗等製作Q&A,並定期做檢討、更新,以方便相關人員參閱,以利本會作業制度化及方便廠商送審作業順利進行。
Q&A
申請個別認可應於每個月25日前提出申請,本會將安排行程及檢驗員進行實施試驗作業。
需檢附送審資料正、副本各一份及規格明細表電子檔(http://www.cfs.org.tw)
(請參閱本會網頁各種報表中緩降機送審注意事項)。
需檢附個別認可申請書、個別認可受檢日預定表、預先領用認可標示申請書。
須檢附輕微變更申請書,原型式證書影本,原申請型式與欲輕微變更之對照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副本各一份需蓋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與申請費用繳交給本會收件人員。
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規定」十一、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由本會以書面函報內政部(消防署),並通知申請人。核發證書部份,則依消防署時程決定。
1.確認試驗設備是否齊全,有無明訂儀器校正週期,且進行適當之管理。
2.確認各項試驗設備之功能是否可正常動作。
經審查確認通過後之試驗設備,由本會於該設備上附加試驗設備適用標示。
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五年。
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書面資料補齊再送審委員會會,經委員審核通過後本基金會以書面函報內政部消防署,並通知申請廠商。
進口品於國內申請型式認可需檢附授權代理證明文件,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進口報單及國外檢驗認可機構之測試報告,不須進行型式認可試驗。
依「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認可作業規定」,進口品還是需做個別試驗;但如適用內政部所定之認可基準或經指定之規範有困難者,得引用國外之基準,在進行試驗,且於申請時附上進口報價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則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進行試驗時,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相同;但該狀況不適用補正試驗。
於會同試驗結束後,需先經由避難委員會審核後再行報請消防署核定,至消防署核發證書方為合格。
有關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良情形,其缺點之等級及內容是依據「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中表1.之規定來判別。
以手指施力為5kgf以內,以手腕施力為10kgf以內,以腳施力為15kgf以內。
依「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規定」,試驗項目有:形狀及構造檢查、性能試驗、衝擊試驗、強度試驗、耐腐蝕試驗。
依「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規定」,試驗項目有:性能試驗、構造試驗、強度試驗。
取長度1m之樣品依CNS 8886(鹽水噴霧試驗法)進行測試。試驗天數為六天(以5%的鹽水噴霧8小後靜置16小時,為一週期,反覆實施五週期後,在以水沖洗,使其自然乾燥24小時,不得產生腐蝕現象。
完成品與申請設計圖面尺寸不符時,先確認是否為此次試驗申請之型號,如非此申請型號,請廠商進行相關作業確認後,再進行後續作業;如果是此型號,則請廠商進行型式或輕微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