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業務Q&A

認可業務Q&A

為考量業務增加與送審制度的完備性,本會將過去廠商申請、送審、試驗過程中發生之問題、未來可能發生的可能性疑義,依據法令規範、文件受理、審查、認可試驗等製作Q&A,並定期做檢討、更新,以方便相關人員參閱,以利本會作業制度化及方便廠商送審作業順利進行。

Q&A

於燈具明顯位置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各項:

(一)產品名稱及型號。

(二)額定電壓(V)、額定電流(A)、額定頻率(Hz)及充電時間(Hr)

(三)使用光源規格及電池規格。

(四)維持照明時間。

(五)製造廠商名稱、商標。

(六)製造年、月。

(七)型式認可號碼。

(八)檢附操作說明書及符合下列項目:

1.包裝緊急照明燈之容器應附有簡明清晰之安裝及操作說明書,並提供圖解輔助說明。說明書應包括產品安裝及操作之詳細指引及資料,同一容器裝有數個同型產品時,至少應有一份安裝及操作說明書。

2.若作為緊急照明燈設備檢查及測試之用者,得詳述其檢查及測試之程序及步驟。

3.其他特殊注意事項(特別是安全指引)。

 

(ㄧ)符合下列所有情形者,得免會同試驗:

1.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累積受驗數量達2000個以上。

3.取得ISO 9001認可登錄或國外第三公正檢驗單位通過者(產品具合格標識)。

(二)實施免會同試驗時,基金會每半年至少派員會同實施抽驗一次,試驗項目依照個別認可試驗項目,若試驗不符合本基準規定時,該批次予以不合格處置,並次批恢復為普通試驗(會同試驗)。

(三)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該批樣品應即恢復為普通試驗(會同試驗):

1.所提廠內試驗紀錄表有疑義時。

2.六個月內未申請個別認可者。

3.經使用者反應認可樣品有構造與性能不合本基準規定,經查證確實有不符合者。

缺點區分
試驗項目
致命缺點
嚴重缺點
一般缺點
輕微缺點
1.構造、性能、材質、標示
 
1.申請之構造、材質與實際不符。
2.零組件脫落。
1.標示事項脫落。
2.出現有影響性能之龜裂、變形或加工不良等情形。
標示事項有誤、缺漏或判讀困難。
2.性能檢查
 
連續點燈檢查出現異常或故障。
連續點燈檢查燈具出現變色或劣化。
 
3.點燈試驗
無法點燈。
點燈試驗不合格。
 
 
4.絕緣電阻試驗
絕緣電阻未達規定值。
 
 
 
5.充電試驗
 
充電試驗不合格。
 
 
6.耐電壓試驗
耐電壓試驗不合格。
 
 
 
7.拉放試驗
 
拉放試驗不合格。
 
 
8.充放電試驗
 
充放電試驗不合格。
 
 
9.熾熱線
 
熾熱線試驗不合格。
 
 
10.耐濕性
絕緣電阻、耐電壓試驗任ㄧ項不合格。
 
 
 

1. 光源規格。 2. 使用光源種類:如螢光燈管(FL)、鎢絲燈泡、發光二極體(LED)等。

目錄要編頁碼、申請書內容全部也都要編頁碼。

有關於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送審時所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皆依據「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認可作業規定」為主,可於本基金會網站下載(www.cfs.org.tw)。

如有委託製造或試驗關係時,需檢付委託製造合約或委託試驗合約,格式並未統一。

申請個別認可應於每個月25日前提出申請,本會將安排行程及檢驗員進行實施試驗作業。

個別認可標示5元  一批場地實驗費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