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業務Q&A

認可業務Q&A

為考量業務增加與送審制度的完備性,本會將過去廠商申請、送審、試驗過程中發生之問題、未來可能發生的可能性疑義,依據法令規範、文件受理、審查、認可試驗等製作Q&A,並定期做檢討、更新,以方便相關人員參閱,以利本會作業制度化及方便廠商送審作業順利進行。

Q&A

本會依據消防幫浦認可基準規定,7.5kW(10HP)之消防幫浦,仍可申請為同軸式連接方式,但依據內政部消防署86.3.31(86)消署預字第86E0268號函規定,消防幫浦於現場使用時皆僅能採聯軸器直結(聯軸式),故在本會認可過的直軸式消防幫浦可能會導致現場消檢時不合格之狀況,故消防幫浦申請直軸式時能需多加考慮。

消防幫浦型式認可書第三項之輕微變更內容,如申請電動機廠牌(型式)變更、額定電壓變更、規定點範圍擴大變更、基座尺寸等等,其輕微變更前及輕微變更後之項目均可適用。

型式認可申請資料如下:一、基本資料:1.型式認可申請書。2.證書格式。3.產品明細表。4.照片(三視圖)。二、廠商資格證明:1.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2.營利事業登記証。3.最近一次完稅證明。 進口品須多附:1授權代理證明。2.型式承認書。(日本進口品) 三、試驗設備關係:1.設備借用同意書(有借用)。2.交通路線圖。3.設備明細表及校正狀況。4.試驗 品質計畫書。四、主要生產設備說明書(進口品免附)。五、品質管理說明書。六、產品設計圖:1.含構造、零件名稱、尺度及材質證明。2.產品型錄、使用手冊。七、試驗紀錄表:1.型式試驗紀錄表(進口品附上轉登錄表)。2.試驗報告書(國外進口品)。3.個別認可、Follow-up、網路登錄證明2年內等相關證明資料。(國外進口品)。4.試驗依據及試驗對照表。(有 引用國外基準規定時) 八、施工安全規範及維修保養手冊。九、外文資料相關概譯、中譯本。

?型式變更資料除型式認可資料外,尚須下述資料:一、型式變更差異總表。二、前後產品差異表。三、設計圖變更前後差異資料。四、原型式證書影本。 注意事項:一、UL認證機組請附上幫浦、電動機及控制盤相關網路登錄證明。二、FM認證機組請附上兩年內的FM年鑑資料。三、日本認證機組請附上日本網路登錄證明。

型式認可及型式變更於資料及費用掛件完後,本會人員於一週內文件審查完畢,將會同進行型式認可(變更)試驗,試驗結果符合基準規定,將安排於下次委員會(1次/月)中交付委員審查,如委員審查通過將送給消防署核辦。如從送審(文件資料備妥),到核發型式認可證書,消防幫浦約耗時2個月。其收費依照規定:型式認可33000元/一型,型式變更16500元/一型。 以經國外認證之進口品,僅需文件審查,試驗相關數據可引用國外認證單位試驗報告,如從送審(文件資料備妥),到核發型式認可證書,約耗時40個工作天。其收費依照規定:型式認可12000元/一型,型式變更6000元/一型。
柴油消防幫浦現階段仍是由消防署-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技術委員會辦理型式認可,目前尚未有個別認可要求。詳情可問02-81959119轉9233消防署吳專員詢問。
輔助幫浦其設置目的不屬於滅火使用,也不包含在消防幫浦認可基準範圍內的附屬裝置裡,故不列入認可範圍內。
本會依據消防幫浦認可基準規定,其連結之配管並無相關使用壓力之規定,僅規定應能承受幫浦出水壓力1.5倍以上壓力之強度,但並非每ㄧ台消防幫浦皆經過本會會同測試,故本會仍依據CNS7118鐵金屬製管凸緣之壓力額定規定,及使用上安全之考量,限定額定揚程在100m以內可使用10K等級以上之閥類,100m~160m可使用16K等級以上之閥類,以此類推。
依基準規定幫浦種類可分為單向吸入式離心幫浦、雙向吸入式離心幫浦、水中幫浦、斜流幫浦及軸流幫浦,故水中幫浦也能適用於本基準;但基於維修及檢查方便考量,水中幫浦僅限於使用陸上型電動機,雖然基準規定電動機能使用水中電動機,但本會基於檢修方便及安全性考量,禁止申請水中電動機用於消防幫浦機組上。
本會認可之額定全揚程,乃依廠商申請為主,檢驗時以消防幫浦於額定出水量時,實測全揚程必須大於額定全揚程且不得超過額定全揚程之1.1倍為合格規定;此處所說的實測全揚程=壓力錶之錶揚程+壓力錶到幫浦中心位差+幫浦吸入揚程,若幫浦採正壓啟動,上述方程式則變為實測全揚程=壓力錶之錶揚程+壓力錶到幫浦中心位差-幫浦壓入揚程。
國內UL及FM之消防幫浦,常以幫浦、電動機及控制盤三配件來申請送審,就依照消防幫浦認可基準,可認定為基本型(消防幫浦及底閥),但就以NFPA20規定,消防幫浦不得使用於負壓啟動,故在UL、FM認證之消防幫浦均僅能使用在正壓啟動場所,所以底閥部份可省略,又其額外申請控制盤為控制開關,故本會將UL、FM認證之消防幫浦機組定義其組成區分為基本型(附控制盤)。 依據消防幫浦認可基準規定,組合II型包含消防幫浦+呼水裝置+防止水溫上升裝置+幫浦性能試驗裝置+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底閥+控制盤等以上裝置所構成之機組,若申請內容符合以上規定,皆可以組合II型申請。
未避免就單位換算上的爭議,目前本會所採行的是雙單位制度,即認可證書上都有兩種單位之數據,以供參考;就目前所依據的換算規定,是依據CNS2934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一般用)表1額定輸出功率之規定為主,原因是國內大部分電動機廠牌皆採用CNS之規定故在使用上較無爭議性。 本會在會同試驗時,為求計算精確且較無爭議性,採用1HP=0.746kW之換算公式。
消防幫浦之試驗場所於消防幫浦認可基準 十二、(一)及(二)有所規定。其主要試驗設備於上述認可基準附表2亦有詳細之規定,且本會規定其所使用之設備,如有定量試驗之作用者,皆須定期做追蹤校正。
消防幫浦依據消防幫浦認可基準附表1.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的範圍規定辦理。 如在附表1.沒規定到的內容,可視變更內容是否影響其主要性能作為依據,若有影響主要出水特性與性能會產生足以影響到額定點之變更時,則屬型式變更範圍,需進行變更試驗。反之若為尺寸、配置及廠牌等非影響其性能之變更者,屬輕微變更。
需檢附輕微變更申請書,原型式(型變)證書影本,原申請型式(型變)與欲輕微變更之對照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兩份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簽章與申請費用繳交給本會收件人員即可。
1.額定點範圍擴大須檢附資料:輕微變更申請書、原型式(型變)證書影本、原申請之性能測試時資料(會同試驗資料)及新增額定點之測試資料。 2.電動機廠牌及型式變更須檢附資料:輕微變更申請書、原型式(型變)證書影本、原申請之電動機型錄與設計圖說及欲變更之電動機型錄與設計圖說,欲變更電動機性能測試資料。 3.電動機額定電壓之變更須滿足消防幫浦認可基準附表1.規定外,須檢附資料:輕微變更申請書、原型式(型變)證書影本、欲變更電壓之電動機使用電壓證明文件。
消防幫浦立管及底閥連接幫浦吸入端之配管原則上以變更擴大一級為限,屬於輕微變更,須檢附資料:輕微變更申請書、原型式(型變)證書影本、變更前後差異設計圖及變更後測試報告。 如果採縮小尺寸之變更則屬於型式變更範圍,因其縮小尺寸之變更恐造成限流,影響範圍較大。
型式試驗及個別認可試驗皆依據消防幫浦認可基準規定為主,缺點的判斷乃依據缺點的發生是否產生性能障礙,是否能立即修復等為判斷依據,大部分缺點皆可參考附表3.缺點判定表來判別,侞缺點判定表無規定的,則視其發生是否產生致命、嚴重之影響,或一般性能障礙與不影響性能之可立即改善之輕微缺點。 型式認可及型式變更會同試驗,缺點發生如判定為致命、嚴重或一般缺點,則立即判定為不合格;如判定為輕微缺點者則須立即改善,一次改善為限。個別認可則依據附表4.普通試驗抽樣表合格判定標準規定為判斷整批設備的合格與否。
依據消防幫浦認可基準規定,配管口徑應採適合額定出水量者,流量計一次側設檢查閥,流量計二次側設流量調整閥,但以檢查閥調整流量且不影響流量計性能機能者,可免設流量調整閥,上述規定檢查閥與流量計間之直管長度應為管徑10倍以上,此時並未規定二次側長度。 若於流量計二次側有設流量調整閥,則流量計與流量調整閥間之直管長度應為管徑5倍以上,此時並未規定一次側長度。 若流量計廠商有其使用上需求之配置部分,以流量計使用說明手冊配置為主,不受上述兩點規定限制,進行流量試驗時符合其性能符合規定要求即可使用。 目前國產品最常使用長度規定,一次側與二次側為管徑之6倍及5倍長度,如無設流量調整閥者為10倍及4倍長度。
若以組合I型認可,則可依進口品方式轉登錄國外測試單位數據即可認証,但若是採以組合II型申請,則方法有二,一為將控制盤單獨認可,或送交第三公正單位,進行測試,則本會可採用兩方測試資料以轉登錄方式認證;一為將所申請之消防幫浦機組進行型式會同試驗,試驗結果交由委員會進行確認。 以上兩種認證方法由廠商自行決定。
依消防幫浦認可基準伍、附錄規定中,有數種出水量測定方式皆可使用,但原則上仍是採用水堰法主,其水堰構造可依據CNS或本基準規定方式組成,再由第三公正單位認證其數據,即可使用。依照水量多寡可使用直角三角堰、四角堰及全幅堰等。 若採以其他電子式、超音波式等非傳統式流量測定方式來進行出水量量測,則除了該設備要定期追蹤校正外,尚須將原廠使用配管方式及使用說明手冊一併附上(需中譯),才可成為幫浦出水量測定方式。
個別認可以口徑為一批次,如本次個別認可內有50mm、65mm及100mm入水口徑數量各若干,各口徑皆有若干型號數量,本會每批次抽樣以50mm為一批、65mm及100mm各為單獨一批抽樣與測試。
認可銘版張貼部位並無規定,但規定於認可試驗結束後,須立即張貼,以不易抹滅遺失方式固定於機組上。 認可銘版遺失須先與本會負責人員聯絡,來文告知是哪一批次,型號、認可編號、認可銘版編號、幫浦製造號碼、馬達製造號碼及機組相關資料,本會負責人員會將網路認可完成之登錄資料修正後,補發新的認可銘版;但僅限一次為限。
消防幫浦規定為自動啟動、手動停止,乃是要求消防設備必須有人員監控,查明起動原因及手動確認停止,不能因為一時方便而造成重大災害。
本會將所有經過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及之後的個別認可資料,在認可完成後,皆詳細登錄在本會網站上以供參考,本會網址為(www.cfs.org.tw)。
控制盤內配線使用電線應符合消防幫浦認可基準 壹、四、(一)、9規定,消防幫浦所使用之電力線應使用符合CNS11174(耐燃電線)或同等級以上之配線,其他外部控制線則應使用符合CNS11175(耐熱電線)或CNS11174(耐燃電線)等級以上。依規定並無明文規定製造年份,本會以配線是否符合規定性能來判別。
消防幫浦認可基準並無規定防震軟管,且附屬裝置裡也不包含防震軟管,故本會並無相關規定與限制,但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其配管須能有防震措施,故相關規定仍需遵守,現場配置問題可詢問現場消檢人員。
依據消防幫浦認可基準,本會認證皆以單一台消防幫浦所組合而成之機組為認證,查雙台式、甚至雙台以上共用一機組,其主要使用性能仍是以單一消防幫浦為主,其他皆是備用機;為方便認可作業方便簡單化,目前消防幫浦仍是以單一台消防幫浦所阻力之機組性能認可為審查規定,其他相關配置問題,備用機配置及輔助幫浦、現場管線配置皆是以現場消檢規定為主。
個別認可試驗將視廠商要求,可申請多點或是只申請單一額定點認可,但其認可之額定點需包含型式認可證書所規定之額定點;如個別認可時,僅認可其中一點,在其標示銘版及本會認可相關文件,皆僅能核可該點適用性, 其他額定點不得使用,若個別認可申請二點以上之額定點,則相關文件及證明都能適用於個別認可所申請之額定點。 例如:認可證書認可300/350/400lpm,60/58/56m,個別認可申請300lpm/60m,試驗也僅針對該點作認可,使用也僅適於該點。若廠商個別認可申請300/350/400lpm,60/58/56m,則認可試驗將針對申請之額定點作認可,使用上也能是這三點之任意一點。
基本上,若是消防幫浦批次符合免會同條件,次批個別認可即可申請免會同試驗,但考量消防設備品質與嚴格把關原則,仍視廠商試驗品管及產品穩定度為考量,在免會同試驗期間中,本會隨時都有抽樣會同檢驗的可能。免會同試驗申請資料與一般個別認可相同,須檢附個別認可申請書、認可機組明細表及個別認可試驗總表,及免會同試驗須多檢附廠商廠內試驗紀錄表。

依據防幫浦認可基準附圖3可得效率規定取線,數據化可參考CNS2138小型渦卷泵圖5泵效率曲線B規定:

?

出水量

(Lpm)

300

400

500

600

800

1000

1500

2000

3000

4000

效率(%)

43.9

46.7

48.4

49.6

52.1

53.7

56.2

57.8

60.0

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