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業務Q&A
為考量業務增加與送審制度的完備性,本會將過去廠商申請、送審、試驗過程中發生之問題、未來可能發生的可能性疑義,依據法令規範、文件受理、審查、認可試驗等製作Q&A,並定期做檢討、更新,以方便相關人員參閱,以利本會作業制度化及方便廠商送審作業順利進行。
Q&A
依耐熱電線電纜基準P.4 8.加熱試驗後,真珠岩板突出之供試電線之被覆部份,燃燒部份不得超過150毫米以上。
依內授消字第0920094129號「耐熱電線電纜認可基準」一、適用範圍:消防安全設備緊急供電系統之信號、標示燈及控制回路所使用之耐熱電線電纜,適用於600V以下之電壓者,其構造、材質與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目前進口品雖經國外認可合格仍需進行型式試驗。
依耐燃電纜基準肆、品質管理監督作業分為自主品質處理(成品檢查、型式檢查)、監督品質管理項目(申請生產流水號、工廠抽樣檢驗或市場購樣檢驗)待消防署核定相關計畫後實施。
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規定」十一、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由本會以書面函報內政部(消防署),並通知申請人。核發證書部份,則依消防署時程決定。
需檢附送審資料正、副本各一份及規格明細表電子檔。(請參閱本會網頁各種報表中耐熱電線電纜送審注意事項)
依消署預字第0940023880號函說明如下:按耐熱電線電纜認可基準所定完成外徑未滿15mm之電線纜,其耐熱試驗溫度應達攝氏300度以上,即得認可為耐熱電線電纜,至所提部份廠商產製之上揭規格產品,其耐熱試驗溫度可達攝氏380度以上乙節,基於耐熱性能要求,如可通過上揭認可基準耐熱試驗溫度攝氏380度之測試條件,當可依規定於測試合格後標示於線纜本體。
除送審資料外另應依「耐燃電纜認可基準」貳、八、國外進口品代理商及國內無試驗設備之廠商者,得借用具有試驗設備及場所之場所受檢,並應於申請型式認可時檢附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或契約。
無公司執照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書,需可見經濟部章。
於會同試驗結束後,需先經由警報委員會審核後再行報請消防署核定,至消防署核發證書方為合格。
依內授消字第0920094129號「耐熱電線電纜認可基準」貳、二、型式試驗之樣品,申請人應填具規格明細表,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構所抽選之規格製作長度100m以上之電線電纜3軸(型式變更時亦同)作為樣本(每一型式以抽選該型式之一種電線電纜規格為原則),各試驗項目及所需樣品數請參閱基準P20。
依據耐熱電線電纜認可基準(P20),高難燃無鹵性試驗為「電纜型被覆體」或「電線型絕緣體」之材質為低煙無鹵材料時實施。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則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進行試驗時,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相同;但該狀況不適用補正試驗。
依內授消字第0920094129號「耐熱電線電纜認可基準」貳、二、型式試驗之樣品,若一次申請多種型式,且絕緣體、被覆體材質相同時,原則上實施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