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業務Q&A
為考量業務增加與送審制度的完備性,本會將過去廠商申請、送審、試驗過程中發生之問題、未來可能發生的可能性疑義,依據法令規範、文件受理、審查、認可試驗等製作Q&A,並定期做檢討、更新,以方便相關人員參閱,以利本會作業制度化及方便廠商送審作業順利進行。
Q&A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規定可於內政部消防署網站查詢,消防署有設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專區方便使用者查詢,認可資訊可於本會網站之資訊資料查詢,認可作業規定及認可基準也可於本會網站-消防安全設備認可-認可作業規定查詢及各項認可基準下載。
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為www.nfa.gov.tw,本會網站為www.cfs.org.tw。
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規定,
火災警報音以警報音和語音組合鳴動者依下列規定:
(1)休止時間(警報音與語音組合鳴動時間中之無音時間除外,以下相同。)在2 秒以下,鳴動時間在休止時間以上。
(2)在鳴動時間中,警報音音壓未滿70 dB 之部分以無音時間做計算,且警報音和語音組合之時間應在無音時間以上。
(3)警報音和語音組合時,鳴動時間中之無音時間應在2 秒以下。
(4)火災警報音之音壓,係指警報音部分的音壓。
(5)語音與警報音之鳴動時間比率為1.5 以內。
(6)語音,為國語。但若為國語與其他語言交互鳴動之情況,不在此限。
該型應先取得NCC國內無線電波頻道使用執照及基準內規定之電場強度試驗,並於申請型式時一併附上使用執照及測試報告影本,方可申請無線連動功能之住警器。
國外認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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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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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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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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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消防檢定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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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日本消防設備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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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日本內燃力發電設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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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日本照明器具工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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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機械工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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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電池工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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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電線總合技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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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日本消防放水器具工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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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全國避難設備工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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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日本電器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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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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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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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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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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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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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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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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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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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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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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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B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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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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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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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S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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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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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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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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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s-Z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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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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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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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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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預先領用標示後,應於3個月內完成個別認可作業,但如有特殊理由可發文告知,以避免延誤後續個別認可時程。
於申請型式認可時,申請書需包含離子輻射線放射含量之測試報告或證明文件,此證明文件須由國內外公正之第三方單位或檢測單位提出,相關放射輛須符合基準規定,且於產品標示上需有放射性物質之符號,安裝使用說明書應有住警器廢棄回收說明。離子式住警器應對其放射性物質進行輻射源防護,且輻射源應無法從外部直接接觸,並有適當固定不會因火災時產生脫落現象。
關於廢棄回收規定,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對含有上設性產品之回收管制規定辦理。
相同種類相同電源方式者,可視為同一批,如光電式1種與2種及有無移報連動功能之住警器,可視為同一批次一併處理。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於申請時,需將標示、安裝說明書,以正體中文方式放於申請書查核,且為還市售商品也應與原申請書標示一致,如個別認可時發現市售品標示與原申請書不符者,該批產品將被判為「不合格」,但可進行補正試驗。
依『認可基準』之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範圍表依照產品變更範圍進行型式變更或輕微變更申請。
型式認可除認可費用外,尚須有主管機關代收費用(審查費800元/型與證書費500元/型),此費用須以匯款方式繳交於代收費用帳戶內;個別認可除檢驗費外,尚有標示費用(3元/具),以上相關費用都會記載於收費通知單,供廠商作為繳費依據使用。
為服務廠商,目前個別認可抽樣收費將由本會吸收,不再予以收費。
本會依主管機關公告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依照該收費標準有大量檢測數量上的折扣,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規定外的折扣方式,實驗室檢測費用依公告之相關檢測項目及試驗數量收費。 本會於廠商申請後,會傳真乙份收費通知單,上面會載明收費明細及計算方式、折扣方式,匯款方式等明細,待廠商確認無誤後回傳該通知單,並以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方式繳費。
個別認可試驗由抽樣後,樣品送達本會後開始計算,約2~3個工作天即可完成個別認可試驗並以電話回覆告知廠商試驗結果,並於廠商完成費用繳納及相關資料補正為成後1週內,寄發合格公文。
於申請個別時,完成成品與申請設計圖面尺度不符時,先確認是否為此次試驗申請之型號,如非此申請型號,請廠商進行相關作業確認後,再進行後續作業;如果是此型號,則請廠商進行型式或輕微變更。但此次個別認可會被判定為不合格。
有關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良情形,其缺點之等級及內容是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中第四章、缺點判定方法的表8規定判別。
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展延後有效期為五年。
申請個別認可應於試驗前1週提出申請,本會將安排行程及檢驗員進行現場抽樣及個別認可試驗作業。
需檢附個別認可申請書、個別認可受檢日預定表、預先領用認可標示申請書(符合預先領用規定且申請預先領用者)、產品認可明細表(如有系列或多種型號同時申請時)。進口品需額外檢附進口報單、出廠證明,如屬於認可基準規定之特殊產品則需附原廠廠測報告(僅限於有國外第三公正單位認可之產品),且產品上應有國外第三公正單位認可之標章或合格標示。
進口品若有國外第三公正單位認證,且附有測試報告者,於國內申請型式認可需檢附授權代理證明文件、國外檢驗認可機構之測試報告、駐外單位章,不須進行型式認可試驗。但若有未測試之重大性能試驗者,於申請型式時,本會會要求補測該項目,補測之費用將依補測項目及數量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收費規定另行收費。如進口品沒有國外第三公正單位認證者,則需依認可基準型式試驗規定進行全項試驗。
自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本會以書面函報內政部(消防署),並通知申請人。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型式認可申請時間為2個月,試驗時間為45天,但此時間不包含樣品安裝及改善時間、申請文件補件時間。型式認可申請時間以正式掛件完成當日該始起算,正式掛件指申請書、樣品送達本會及申請費用完成繳納後取得申請文號為主。
該章節為產品設計圖說,須依照順序提供,外觀尺寸圖(包含公差)、內部構造圖(含構造說明及材質)、重要零件表、產品細部零件(組件)照片、插件表、線路圖、基板同軌圖、重要零組件說明及相關安規證明或規格書、外殼及基板應附上UL94耐燃證明之黃卡。如屬於電源內置型(使用電池者),則須附上電池容量計算書及電池規格書。
本章節資料本會將會於廠商第一次申請時提供電子檔,廠商僅需將申請人補上,蓋上大小章填入頁碼即可放入申請書內使用。
有關照片大小目前規定,照片要清晰以能清楚看到標示為主(大約4x6),原則上A4使用兩個照片。
係指該住警器能自動確認住警器相關功能是否維持正常運作,當功能發生異常,如汙損、電路老化損壞或其他非屬於正常狀態之現象,均會提供警示,以利使用者發現該異常現象。其動作原理及測試方式須於型式認可申請時於申請書內詳細說明,以方便審查及測試。
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規定,國內規定在定期檢修下(每月一次每次10秒鐘為基準),須能有效動作3年以上時間。且在規定使用期間內發生火災警報應能持續警報4分鐘以上。
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規定,分為光電式住警器、離子式住警器及定溫式住警器。依其用途及設置方式可參考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99/12/30發布)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設置。
自100年3月1日後,廠商販賣之產品應貼有合格認可標示,且其中文標示應有標明型式認可編號等字樣,方屬合格產品,否則販賣商經舉報會因違反消防法第十二條規定,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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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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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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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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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99年5月19日消防法第6條修正內容,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